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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15-11-2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张孝志)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该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按撤诉处理的裁定。

  2015年11月2日,原告高某向伽师县人民法院法院递交一纸民事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程某履行合同内容。经审查后,伽师县人民法院同意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廉政监督卡》等立案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11月13日,原告高某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伽师县人民法院在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伽师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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